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3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冠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蘇芳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 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芳美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 於臺北○○○○○○○○○,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