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323號
TPDV,109,司促,8323,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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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3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洋佐(原名林建宏、林拱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暨應計付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陸元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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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