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2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興達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成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哲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