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180號
TPDV,109,司促,8180,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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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齡云(原名張曉萍張毓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玖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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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