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627號
TPDV,109,司促,7627,2020052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627號
聲 請 人 金正大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慧
相 對 人 昇漢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4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 5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
金正大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漢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