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6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正乙區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駿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華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元,及民國一百
零七年七月起每期管理費自收款期限翌日起二十一日起,均
至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遲延
利息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