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617號
TPDV,109,司促,7617,20200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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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6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正乙區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駿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華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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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