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61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正乙區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駿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華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利息起算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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