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261號
TPDV,109,司促,7261,2020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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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2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培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
十二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 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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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