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灝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瀛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李瀛生為「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 0號3樓」建物區分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其所提出之李瀛生所有之建物登記謄本,其建 物座落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5樓」。是聲請人 所陳顯與事實未符,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