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275號
TPDV,109,司促,6275,2020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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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2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灝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樂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 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陳樂妃為「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 0號3樓」建物區分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其未提出(一)所有權人陳樂妃之第一類建物謄 本(建物座落於「新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0號3 樓」)及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二)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 之主管機關核備函、(三)管委會規約或辦法影本/請提出社 區住戶規約影本。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4月15日送達聲請人, 逾期迄未補正。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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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