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167號
TPDV,109,司促,10167,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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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如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仟伍佰玖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柒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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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