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永順(原名林福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貳仟零柒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拾伍萬肆仟零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