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159號
TPDV,109,司促,10159,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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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玫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伍佰貳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柒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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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