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088號
TPDV,109,司促,10088,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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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宥瑾(原名陳燕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參佰貳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0088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9690元自民國109年05月0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10088號)
(一)債務人陳燕瑩於民國93年08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8
月09日起至民國95年08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08日止累計137,327元正
未給付,其中39,690元為本金;96,953元為利息;68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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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