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博東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憶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伍拾捌萬貳仟肆佰壹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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