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10號
原 告 丁明達
訴訟代理人 丁明德
被 告 彭馬潤智
林志憲 住彰化縣○○鄉○○村○○巷0號(現
於法務部○○○○○○○服刑)
尤子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