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54號
TPDV,109,勞補,154,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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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林玉美

鍾綉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柏郡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林玉美資遣費工資
新臺幣(下同)659,880元、預告工資24,000元、特別休假工資1
03,200元、返還扣薪152,847元,合計939,927元本息。⒉被告應
給付原告鍾綉錦資遣費659,880元、預告工資24,000元、特別休
假工資91,245元、返還扣薪153,000元,合計928,125元本息,以
上合計1,868,0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惟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是本件得先暫免徵收裁判費2/3。從而,本件原告應先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6,504元(19,513元÷3,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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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郡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