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美月
訴訟代理人 李芝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康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用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溢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溢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此聲請退還溢繳裁 判費用等語。
二、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 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 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 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定。本件聲請人即 原告提出起訴暨聲請調解狀,請求相對人即被告給付56,133 元,核屬財產權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免徵 聲請費,則聲請人預先繳納費用1,000元,即屬溢繳,應可 確定,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准予退還溢收裁判費1,000元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