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09年度,26號
TPDV,109,勞小,26,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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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勞小字第26號
原 告 陳信裕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京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424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617元,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6,424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見本院卷第117頁),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 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104年4月1日起至104年10月31日止及104年11月2 5日起至105年3月1日受僱於被告,擔任司機一職。兩造約定 原告每月工資底薪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然被告於10 4年7月至10月及105年1月短少給付底薪共計11,786元。復原 告任職於被告期間,每月均有1天至25天不等延長工作時間 之加班,被告卻未給付上開期間之加班費共計79,596元。又 原告請求給付工資、加班費等事項,並非本院106年勞簡上 字第50號民事判決(其第一審案號為本院106年度北勞簡字 第36號,下稱系爭前案)請求範圍,原告自得依法提起本訴 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91,382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 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原告曾請求被告給付其自104年4月1日起至105年3月1日止之 工資,與本件事實相同,經本院106北勞簡字第36號民事判



決確定,復原告執新北院德108司執火字第115282號執行命 令,聲請對被告為強制執行而清償完畢,是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一事不再理原則。又原告 所請求之加班費,計算方式顯屬錯誤等語。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1.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有無違反更行起訴,應 以前後兩訴是否屬同一事件為斷,即依前後兩訴之當事人 是否相同,訴訟標的是否相同,訴之聲明是否相同、相反 或可代用等三個因素決定之。
  2.經查,兩造間就有關給付工資等爭議,前有已確定之系爭 前案,經本院職權調閱歷審判決查核屬實。於系爭前案中 ,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於104年4月1日起至104年10月31日止 及104年11月30日起至105年3月1日止之任職期間違法剋扣 薪資16,920元,作為提繳退休金之用;被告公司未經原告 之同意,以車禍事故影響旅客行程須賠償為由,逕自於原 告薪資中扣款20,400元;被告公司未給付原告104年10月3 0日23時20分至翌日4時10分,及某日晚上23時30分至翌日 3時30分之加班費,共計1,388元;及被告未提繳5,713元 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內。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 係主張被告於104年7月至同年10月及105年1月,無故短少 給付11,786元之工資,且被告於原告任職期間未給付加班 費,共計79,596元。系爭前案與本件之當事人固相同,惟 原告於系爭前案係請求因提繳退休金及賠償乘客損失所被 違法剋扣之工資、104年10月30日及某日之加班費用及退 休金提撥,而本件訴訟中則係請求任職期間短少給付之底 薪,以及任職期間除104年10月30日外其他延長工時之加 班費,原因事實並非相同,故難謂系爭前案與本件訴訟之 訴訟標的同一。是兩者訴訟標的不同,並無一事不再理之 適用。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786元工資為有理由:   經查,原告擔任被告公司之司機,兩造約定工資為每月25 ,000元,為兩造所不爭執,此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8年1 2月24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5 頁)。次查,原告104年7月至10月、同年12月及105年1月 之底薪分別為22,581元、24,193元、19,666元、24,193元 、23,387元及24,194元一事,有薪資明細6張在卷可考( 見本院卷第97頁至103頁)。復查,觀104年5月至105年2



月京華行程日報表,原告104年7月至10月、同年12月及10 5年1月之上班日數分別為24日、27日、21日、26日、26日 及27日,且未有扣除底薪之記載與事由(見本院卷第59頁 至第77頁、第81頁至第91頁)。由上可知,被告確實於前 開期間,無故扣除原告之底薪數額,共計11,786元(計算 式:2,419元+807元+5,334元+807元+1,613元+806元=11,7 86元),是原告自得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 23條第1項及民法第486條本文前段,請求被告給付工資11 ,786元。
(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於44,638元之範圍内,為有理 由:
  1.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 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 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 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105年12月21日修正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款、第2款 分別定有明文。
  2.原告主張每月底薪為25,000元,時薪為104.16元(計算式 :25000元/30日/8時=104.16元),自104年5月起至105年 2月,每月均有時數不等之加班,被告未給付加班費等語 。被告則抗辯原告之駕駛工作時間應依勞動部106年7月5 日勞職授字第1060202717號函所頒佈之遊覽車駕駛工作時 間檢查參考指引(下稱106年指引)認定等語。經查:   ⑴依原證3之京華行程日報表,行程内容多為桃園機場與松 山機場之接駁、市區觀光、國民旅遊、多日觀光團等行 程,依各行程起迄時間加總計算,原告確實有如附表「 加班時數」欄所示之加班時數。就此被告辯稱依106年 指引所示,原告載送旅客至觀光景點旅客下車遊憩期間 ,原告可自由活動,均不計入工時等語。然查遊覽車駕 駛員載送旅客至定點後,雖有各定點之停留時間,然駕 駛於此段時間,多係留於車內或附近,而非返家獲得完 整時間之休憩,且為掌握行程之節奏,遊覽車駕駛員亦 須時刻注意發車時間,以致其身心狀態無從完全外於工 作,因此,原告載送旅客至定點之停留期間,亦應屬工 作時間,是被告此部分之抗辯,尚非可採。
   ⑵又原告於109年5月6日在本院審理時稱:關於小費,「… 陸團以夜為單位,一夜1千元,都是跟公司結,會顯示 在薪資表上…」等語(見本院卷第168頁),並參原證3 行程日報表之記載,可知關於陸團等以過夜天數計算小 費之行程,是按過夜天數計付原告每夜800元至1000元



不等之小費,該小費金額之發放標準業已考量逾正常8 小時工時之加班所付出勞力之補償,本質上具有加班費 之性質,此觀原告所提各月份薪資明細(見原證4)中 ,明列「...給(含加班費)」欄位即明。至於其他小 費之計算,或以載客人數,或以其他標準核計,與工時 之延長無直接關聯,即難認具加班費性質。準此,    就附表所示有加班之各日,如於行程日報表上顯示曾核 算本質屬加班費之小費者,自不得再另行請求加班費。   ⑶從而,原告依105年12月21日修正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 1款、第2款規定,得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之數額,為如 附表所示合計44,638元。 
四、結論:
  原告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民法 第486條本文前段及修正前之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款、第2 款,請求被告給付工資11,786元及加班費44,638元,合計56 ,4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3月13日(參見本 院卷第11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假執行部分﹕
(一)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 之金額,為被告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部分:
(一)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附表】
項次 日期 加班時數 行程日報表上有無核付具加班費性質之小費 本件應准許之加班費數額 1 104.5.1 1.42 無 197元(計算式:104.16元×1.33×1.42=197元) 2 104.5.2 7.58 無 1,248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5.58=1,248元) 3 104.5.4 2.17 無 307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0.17=307元) 4 104.5.6 1.5 無 208元(計算式:104.16元×1.33×1.5=208元) 5 104.5.10 3.92 無 611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1.92=611元) 6 104.5.11 3.75 無 581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1.75=581元) 7 104.5.12 3.17 無 481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1.17=481元) 8 104.5.13 3.5 無 538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1.5=538元) 9 104.5.14 3.42 無 524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1.42=524元) 10 104.5.15 3 無 451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1=451元) 11 104.5.16 4.17 無 654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2.17=654元) 12 104.5.18 4.75 無 755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2.75=755元) 13 104.5.19 1.33 無 184元(計算式:104.16元×1.33×1.33=184元) 14 104.5.22 0.55 無 76元(計算式:104.16元×1.33×0.55=76元) 15 104.5.24 5.42 無 872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3.42=872元) 16 104.5.25 1.17 無 162元(計算式:104.16元×1.33×1.17=162元) 17 104.5.27 3.92 有(5月26日至6月1日共5,200元) 18 104.5.28 0.25 有(5月26日至6月1日共5,200元) 19 104.5.29 1.92 有(5月26日至6月1日共5,200元) 20 104.5.30 5.83 有(5月26日至6月1日共5,200元) 21 104.5.31 3.67 有(5月26日至6月1日共5,200元) 22 104.6.3 2 有(6月3日至8日共4,800元) 23 104.6.4 0.92 有(6月3日至8日共4,800元) 24 104.6.5 5.83 有(6月3日至8日共4,800元) 25 104.6.6 4 有(6月3日至8日共4,800元) 26 104.6.7 3.25 有(6月3日至8日共4,800元) 27 104.6.8 6.33 有(6月3日至8日共4,800元) 28 104.6.9 2.5 有(6月9日至15日小費欄打勾) 29 104.6.10 3.42 有(6月9日至15日小費欄打勾) 30 104.6.11 5.17 有(6月9日至15日小費欄打勾) 31 104.6.12 4.25 有(6月9日至15日小費欄打勾) 32 104.6.13 6 有(6月9日至15日小費欄打勾) 33 104.6.14 4.5 有(6月9日至15日小費欄打勾) 34 104.6.15 0.83 有(6月15日至22日共5,600元) 35 104.6.16 4.42 有(6月15日至22日共5,600元) 36 104.6.17 2.92 有(6月15日至22日共5,600元) 37 104.6.18 3.25 有(6月15日至22日共5,600元) 38 104.6.19 2.5 有(6月15日至22日共5,600元) 39 104.6.20 2.58 有(6月15日至22日共5,600元) 40 104.6.21 5 有(6月15日至22日共5,600元) 41 104.6.23 6.33 無 1,030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4.33=1,030元) 42 104.6.25 5.25 無 842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3.25=842元) 43 104.6.26 4.58 無 726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2.58=726元) 44 104.6.28 3.67 有(6月27至7月3日共5,200元) 45 104.6.29 2.75 有(6月27至7月3日共5,200元) 46 104.6.30 5.42 有(6月27至7月3日共5,200元) 47 104.7.1 2.92 有(6月27至7月3日共5,200元) 48 104.7.2 6.5 有(6月27至7月3日共5,200元) 49 104.7.5 2.92 有(7月5至9日共4,000元) 50 104.7.6 3.92 有(7月5至9日共4,000元) 51 104.7.7 2.67 有(7月5至9日共4,000元) 52 104.7.8 2.75 有(7月5至9日共4,000元) 53 104.7.9 4.5 有(7月5至9日共4,000元) 54 104.7.12 0.33 有(7月12日至18日共4,800元) 55 104.7.13 4.17 有(7月12日至18日共4,800元) 56 104.7.14 4.5 有(7月12日至18日共4,800元) 57 104.7.15 4.17 有(7月12日至18日共4,800元) 58 104.7.16 2.25 有(7月12日至18日共4,800元) 59 104.7.17 1.25 有(7月12日至18日共4,800元) 60 104.7.18 0.5 有(7月12日至18日共4,800元) 61 104.7.19 3.58 無 552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1.58=552元) 62 104.7.20 3.83 無 595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1.83=595元) 63 104.7.25 8 無 1,321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6=1,321元) 64 104.7.26 0.83 無 115元(計算式:104.16元×1.33×0.83=115元) 65 104.7.29 1.58 無 219元(計算式:104.16元×1.33×1.58=219元) 66 104.7.31 3.5 有(7月30日至8月6日小費欄打勾) 67 104.8.1 1.25 有(7月30日至8月6日小費欄打勾) 68 104.8.2 4.25 有(7月30日至8月6日小費欄打勾) 69 104.8.3 4.17 有(7月30日至8月6日小費欄打勾) 70 104.8.4 3.83 有(7月30日至8月6日小費欄打勾) 71 104.8.5 7.58 有(7月30日至8月6日小費欄打勾) 72 104.8.7 1.28 無 177元(計算式:104.16元×1.33×1.28=177元) 73 104.8.8 2.75 無 407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0.75=407元) 74 104.8.9 5.17 無 828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3.17=828元) 75 104.8.15 1.17 無 162元(計算式:104.16元×1.33×1.17=162元) 76 104.8.16 1.5 有(8月16日至22日小費欄打勾) 77 104.8.17 1.75 有(8月16日至22日小費欄打勾) 78 104.8.18 4 有(8月16日至22日小費欄打勾) 79 104.8.19 4.33 有(8月16日至22日小費欄打勾) 80 104.8.20 2.42 有(8月16日至22日小費欄打勾) 81 104.8.21 4.5 有(8月16日至22日小費欄打勾) 82 104.8.22 0.75 有(8月16日至22日小費欄打勾) 83 104.8.24 2.75 無 381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0.75=381元) 84 104.8.26 1 無 139元(計算式:104.16元×1.33×1=139元) 85 104.8.30 1 無 139元(計算式:104.16元×1.33×1=139元) 86 104.9.7 1.08 無 150元(計算式:104.16元×1.33×1.08=150元) 87 104.9.10 1.3 無 180元(計算式:104.16元×1.33×1.3=180元) 88 104.9.12 1.5 無 208元(計算式:104.16元×1.33×1.5=208元) 89 104.9.18 0.25 無 35元(計算式:104.16元×1.33×0.25=35元) 90 104.9.19 6.72 無 1,098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4.72=1,098元) 91 104.9.20 2.58 無 378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0.58=378元) 92 104.9.21 0.58 無 80元(計算式:104.16元×1.33×0.58=80元) 93 104.9.22 3.5 無 538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1.5=538元) 94 104.9.24 3.5 有(9月24日至10月1日共5,600元) 95 104.9.25 3 有(9月24日至10月1日共5,600元) 96 104.9.26 3.67 有(9月24日至10月1日共5,600元) 97 104.9.27 2.83 有(9月24日至10月1日共5,600元) 98 104.9.28 2.5 有(9月24日至10月1日共5,600元) 99 104.9.29 2.17 有(9月24日至10月1日共5,600元) 100 104.10.2 2.5 無 364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0.5=364元) 101 104.10.4 1.12 無 155元(計算式:104.16元×1.33×1.12=155元) 102 104.10.5 1.08 無 150元(計算式:104.16元×1.33×1.08=150元) 103 104.10.12 1.5 無 208元(計算式:104.16元×1.33×1.5=208元) 104 104.10.13 3.17 無 481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1.17=481元) 105 104.10.14 4.42 無 698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2.42=698元) 106 104.10.15 1.17 無 162元(計算式:104.16元×1.33×1.17=162元) 107 104.10.17 4.17 無 654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2.17=654元) 108 104.10.18 2.33 無 334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0.33=334元) 109 104.10.19 5 無 799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3=799元) 110 104.10.20 2 無 277元(計算式:104.16元×1.33×2=277元) 111 104.10.21 2 無 277元(計算式:104.16元×1.33×2=277元) 112 104.10.22 6 無 973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4=973元) 113 104.10.24 3.83 無 595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1.83=595元) 114 104.10.25 5 無 799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3=799元) 115 104.10.28 3.42 無 524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1.42=524元) 116 104.11.26 5 有(11月25日至12月2日共5,600元) 117 104.11.27 3.17 有(11月25日至12月2日共5,600元) 118 104.11.28 5 有(11月25日至12月2日共5,600元) 119 104.11.29 3.67 有(11月25日至12月2日共5,600元) 120 104.11.30 3.25 有(11月25日至12月2日共5,600元) 121 104.12.1 3.67 有(11月25日至12月2日共5,600元) 122 104.12.6 3.17 無 481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1.17=481元) 123 104.12.7 4.67 無 741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2.67=741元) 124 104.12.17 3.25 無 494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1.25=494元) 125 104.12.18 1.92 無 266元(計算式:104.16元×1.33×1.92=266元) 126 104.12.19 1.33 無 184元(計算式:104.16元×1.33×1.33=184元) 127 104.12.20 2.75 無 407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0.75=407元) 128 104.12.23 9 無 1,495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7=1,495元) 129 104.12.27 4.17 無 654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2.17=654元) 130 104.12.28 2.17 無 307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0.17=307元) 131 104.12.29 2.83 無 421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0.83=421元) 132 105.1.2 2.83 無 421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0.83=421元) 133 105.1.4 4.33 無 682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2.33=682元) 134 105.1.5 6.58 無 1,074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4.58=1,074元) 135 105.1.6 5.83 無 943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3.83=943元) 136 105.1.7 1.17 無 162元(計算式:104.16元×1.33×1.17=162元) 137 105.1.8 8.5 無 1,408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6.5=1,408元) 138 105.1.9 4.5 無 712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2.5=712元) 139 105.1.14 6.63 無 1,083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4.63=1,083元) 140 105.1.15 6 無 973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4=973元) 141 105.1.18 4.42 無 698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2.42=698元) 142 105.1.19 3 無 451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1=451元) 143 105.1.21 7.67 無 1,263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5.67=1,263元) 144 105.1.22 7 無 1,147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5=1,147元) 145 105.1.23 2.33 無 334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0.33=334元) 146 105.1.24 3 無 451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1=451元) 147 105.2.22 1.5 無 208元(計算式:104.16元×1.33×1.5=208元) 148 105.2.23 4.17 無 654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2.17=654元) 149 105.2.24 2.17 無 307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0.17=307元) 150 105.2.27 1.42 無 197元(計算式:104.16元×1.33×1.42=197元) 151 105.2.29 2.83 無 421元(計算式:104.16元×1.33×2+104.16元×1.67×0.83=421元) 總計 4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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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華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