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08年度,14號
TPDV,108,重訴更一,14,20200501,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4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黃景茂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
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
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
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
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書狀及其附屬文件,
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
影本;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七十七之十
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謝吳雪蕙
徐茂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九年三月
二十六日本院一0八年度重訴更一字第十四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狀亦未按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而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人起訴金額為新臺幣壹億零貳
佰陸拾捌萬零叁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
叁拾陸萬玖仟零陸拾玖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
日內如數補繳,並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1/1頁


參考資料
鴻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