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08年度,10號
TPDV,108,重訴更一,10,20200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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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堉


被 上訴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 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9年4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而該裁定已於同 年月24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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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