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576號
TPDV,108,重訴,576,20200518,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76號

上 訴 人 徐錦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傑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1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2,022,616元,按107年1月19
日起訴時人民幣賣出匯率4.659元計算,約為新臺幣9,423,36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1,5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