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3樓 送達代收人 鄭佳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采禾、程大智、程藍瑩間請求清償債務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5737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萬5416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