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186號
TPDV,108,重訴,1186,2020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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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千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 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43,31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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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