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010號
TPDV,108,重訴,1010,2020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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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彥誌

蔡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偉傑黃煒文黃俊銘、丘蔡香妹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8,363元(計算
式:3,016,433元+751,856元+1,420,074元+20萬元=5,388,36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5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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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