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2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蕭全宏
被 告 邱志偉
陳碧雲
邱志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釋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 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邱志偉嗣查未經合法送達,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宜: 原告前於言詞辯論期日已當庭提出新和解方案,即被告如願 一次性清償新臺幣11萬元則同意和解,經被告邱志彥訴訟代 理人表示希望可改以分期清償,就此請原告具狀說明如以分 期給付方式和解,其總金額及各期之數額為若干,並請原告 訴訟代理人庭前與被告邱志彥訴訟代理人討論和解可行性。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