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黃國忠
參 加 人 俞玲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俞小龍間因確認擔保金債權存在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02,5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2,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
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