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8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石育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
契約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4 月20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該裁定已於同年4 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迄今並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 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存卷可參,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