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1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雲卿
林博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雷隆程等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
第261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其上訴狀
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如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313,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02元;
又如林博暐對反訴部分亦同時上訴,反訴訴訟標的金額44,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