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29號
原 告 吳曾秀圭
訴訟代理人 吳金定
被 告 金帝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美津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蔡東諺
被 告 嚴靖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因就謝錦
枝以被告金帝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承受訴訟
聲明有無理由,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且由受命法
官王沛元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
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