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323號
TPDV,108,簡上,323,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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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張文仁
訴訟代理人 張本立律師
被上訴人 台北市麟光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振定
訴訟代理人 王祥榕
鍾先驥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未查明上訴人位於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2樓房屋請求修復費用之舊有木頭地板及油漆 裝潢年限為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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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