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2號
原 告 林陳牽治
訴訟代理人 林鳳娥
原 告 陳映秀
劉陳磚
原 告 陳寶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良雄、陳朝興、陳朝明、陳翊蓁、陳朝順間確
認特留存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1
,1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3,056,548元(如計算
書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928元,扣除原告前繳之91,10
0元,原告應再補繳35,82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宛彤
計算書:
一、原告林陳牽治、陳映秀、劉陳磚於108年4月29日共同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45,550元;陳寶珠於108年11月14日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45,550元,共計繳納91,100元。
二、被繼承人陳綿遺產總額為86,699,762元,扣除遺產稅8,360,
473元,遺產現值為78,339,289元(本院卷二第402頁財政部
北部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參照)。
三、林陳牽治、陳映秀、劉陳磚、陳寶珠之特留分總和為6分之1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056,548元(計算式:78,339,2
89元×1/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