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健民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3,12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