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孟傑
受告知人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振義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孟傑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109年3月2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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