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28號原 告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律師被 告 張歐裕 張召衛(即張登旺之代位繼承人) 張宗龍(即張登旺之代位繼承人)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張游美雲被 告 張永盛(即張登旺之繼承人) 羅美珠(即張登旺之繼承人張永欽之繼承人) 張濬承(即張登旺之繼承人張永欽之繼承人) 張凱翔(即張登旺之繼承人張永欽之繼承人) 張克銘(即張登旺之繼承人張永欽之繼承人) 張歐燦(即張登旺之繼承人) 張歐善(即張登旺之繼承人) 張文龍 張歐文彬 蔡張明照 張明美 張雅筑 張庭瑜 曾淑玲 張宏森 張佩雯 張靄雯 張如棻 張宏祥 甘錦珠(即張耀德之繼承人) 張恒豪(即張耀德之繼承人) 張恒達(即張耀德之繼承人) 張雅美(即張耀德之繼承人) 陳芳蘭(即張增男之繼承人) 張惟棟(即張增男之繼承人) 張瑞文(即張增男之繼承人) 張雅惠(即張增男之繼承人)上三十人之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被 告 鄭中順 鄭贊耕 鄭明東 鄭林淑煖 鄭宇庭 鄭宇泰 鄭宇志 鄭易承 鄭欣宜 鄭雅琳 鄭雅方 鄭雅文 鄭雅心 鄭盈盈 鄭至凱 李瑋恒 賴佩君 陳美娟 上十八人之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複 代理 人 劉樹志律師 被 告 蔡海龍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被 告 潘傳健 蔡長祐 陳美珠 陳張秀英 林冠州 王文同 高淑芬 陳美華 范姜炳煌 張寶鶯 陳淑真 江晨恩 兼上十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被 告 許燕珠 莊金德 上二人 之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複 代理 人 柯佩吟律師 宋穎玟律師被 告 常玉慧 許清寅(即張孝萍之繼承人) 許瑞堯(即張孝萍之繼承人) 許瑞賢(即張孝萍之繼承人) 王秋月 陳志偉 林郁樺 蔡建庭 阮藍葳 被 告 譚季沄 訴訟代理人 黃勝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1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 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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