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454號
TPDV,107,重訴,1454,20200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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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54號

原 告 李晉良 住臺北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 李明璇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
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
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
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
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琤羅比珍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江正明新健服務有限公司陳佳慧何沛璇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一0九年四月十六日本院一0七年度重
訴字第一四五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
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捌拾捌萬
伍仟元,利息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叁拾伍萬玖仟柒佰肆拾捌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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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羅比珍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健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