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服務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252號
TPDV,107,重訴,1252,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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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52號
原 告 馮月忠馮月忠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董美貞
金學坪律師
陳觀民律師
被 告 新北市坪林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施明慧
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胤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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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