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52號原 告 馮月忠即馮月忠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董美貞 金學坪律師 陳觀民律師被 告 新北市坪林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施明慧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複 代理 人 吳胤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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