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08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忠恕道德文教基金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錫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勝英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屋還地等
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其
不須返還:㈠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登記謄本所記載之
屋頂突出物面積58.83平方公尺(下稱系爭瞭望臺)及㈡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2樓頂樓平臺如附件複丈成果圖所示A
1、A2、B1、B2部分建物(下稱系爭增建物),所占用臺北市○○
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分稱560、563地號土地),
應分別按系爭瞭望台之價額及系爭增建物所占用土地面積部分之
價額計算;至上訴人雖就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併提起上訴
,然屬以一訴附帶請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
併算其價額。據此,本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13,68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
150,2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附表:
㈠系爭瞭望台之價額:
系爭瞭望台面積共計58.83 平方公尺,因無獨立價額,故以12
樓房屋之價格每平方公尺7,435.24 元(課稅現值2,818,700元
÷379.10 =7,435.24元 )計算,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3
7,415元(7435.24元×58.83 =437,4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㈡系爭增建物占用560、563地號土地面積部分之土地價額:
系爭增建物占用系爭560地號土地(即原判決附圖A1、B2部分
)共9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929,769 元;占用
563地號土地(即原判決附圖A2、B1部分)共75平方公尺,每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432,591元,系爭大樓樓層數共13層(
含屋頂平台)。故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576,266 元【
計算式為:(99x929,769元)+ (75x432,591元)÷13=9,576,2
66,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合計:437,415元+9,576,266 元=10,013,6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