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179號
TPDV,107,簡上,179,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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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劉導沅
訴訟代理人 黃頌善律師
黃呈熹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寧珊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晋溪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訴訟代理人 簡靖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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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