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6年度,57號
TPDV,106,金,57,2020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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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57號
原 告 陳士藤
被 告 潘俊安
李文寬
黃頌慈(HUYNH,TU TUNG)

何達宏(HA, TOMMY HOANG)

鄒官羽



鄒春香


蔡承翰

梁凱智

徐傳港

梁嘉珉
吳善雯
陳立昌
陳永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前開被告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 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原金上重訴字 第1號銀行法刑事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09年2月 24日院彥刑勤108金上重更一字2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17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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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