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12號
TPDV,106,訴,612,20200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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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2號
抗 告 人即
原 告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 告 人即
原 告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抗 告 人即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抗 告 人即
原 告 謝諒獲


袁靜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鄭垚陳安正趙淑均楊汶汶尚揚
律事務所楊岱樺林鈴玉徐明鈺、葉藍鸚、薛中興張宇霞
賴淑美、熊志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周雅文、郭人瑋、楊景
雄、陳憲銘仰德大樓管理委員會李前筠、蕭清清、劉又菁、
管靜怡、翁昭蓉、蕭艿菁、王永春、林純如、彭昭芬、周祖民、
黃雯惠、吳謙仁、蘇瑞華、李媛媛、林麗玲、黃豐澤、楊絮雲、
吳光釗、陳麗玲、陶亞琴、賴錦華、王怡雯、王聖惠、傅中樂、
呂淑玲藍文祥、阮富枝、吳麗惠、王仁貴、林金吾、詹文馨、
鄭傑夫簡清忠、黃莉雲吳惠郁、袁靜文、葉勝利邱瑞祥
盧彥如、陳玉完、黃義豐、陳重瑜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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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