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燦鋒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之2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39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國109年4月9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2萬1,837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本件上訴應徵收之第2審裁判費為22萬0,35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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