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5年度,18號
TPDV,105,重勞訴,18,2020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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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炎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水金因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給付工
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494,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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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