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八九號
原 告 永準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丙○○即合歡攝影社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叁萬貳仟玖佰元,折合銀元壹拾柒萬柒仟
陸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柒佰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仟叁佰叁拾
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