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89年度,289號
TPDV,89,補,289,20000424

1/1頁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八九號
  原   告 永準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丙○○即合歡攝影社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叁萬貳仟玖佰元,折合銀元壹拾柒萬柒仟
陸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柒佰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仟叁佰叁拾
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

1/1頁


參考資料
永準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