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3號
原 告 喻台生建築師事務所即喻台生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複 代理 人 喬心怡律師
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翕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5年7月7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查 據以裁定停止訴訟之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04 號判決,前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702號判決廢棄原 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現以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8 號審理中。經本院電詢,另案送補充鑑定後,業為相當鑑定 期間,僅俟鑑定機關回覆結果,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稽,為免訴訟久懸損及兩造利益,本院認已無停止訴訟程 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