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281號
TPDV,101,建,281,20200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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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被 上訴人 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
月10日本院所為101年度建字第2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136萬6,4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萬4,08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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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