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9年度,32號
TPDM,109,重附民,32,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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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陳聖珠
陳杜摘
上列原告等因本院102年度金訴字第3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張秀珠」、「林千智既PEGGY」、「陳岳彤既宜湞」、「鄭秉豐既丞証」、「陳元忠既陳庚」、「劉筱娟」、「陳榮陞」、「吳雨靜既采妮」之住所或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就上開被告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定有明文。又 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 營業所。且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 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以上應記載之內容,均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未於起訴狀上完整載明被告「張秀珠」、「林千智既PEGG Y」、「陳岳彤既宜湞」、「鄭秉豐既丞証」、「陳元忠既 陳庚」、「劉筱娟」、「陳榮陞」、「吳雨靜既采妮」之住 所或居所,揆諸上開說明,應認欠缺起訴必要之程式,然此 為得補正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如主文 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就上開被告部分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之起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林彥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温偲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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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