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9 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西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西元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決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09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 9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956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 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茲聲請人以本院 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