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周雍強
洪一薰
鄒佳蓉
被 告 王銘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267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