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977號
TPDM,109,簡,977,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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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孟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9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孟冀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0條第2項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 罪時、地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其持 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幫助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爰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 相關犯罪禁令甚嚴,且一般施用者為圖購買毒品解癮,往往 不惜耗費鉅資,非但可能連累親友,甚或鋌而走險實施各類 犯罪,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風險甚鉅,卻仍幫助他人施用毒 品,所為應值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 復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並兼衡被告自 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小康等一切情狀(見偵18 026卷第23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 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子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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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